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技能人才信息库的通知
(鄂劳社函[2008]8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07]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开发与服务保障机制,促进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省技能人才信息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目的
建立技能人才信息库是加快技能人才培养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建立技能人才信息库,为我省制定技能人才规划和技能人才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为落实技能人才待遇提供服务和保障,为技能人才交流提供平台,特别是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关、传授技艺、传播技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入库对象
至2008年12月31日未达到退休年龄且由省劳动保障厅核发的套印了“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技能鉴定专用章”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类技能人才;统一要求套印“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技能鉴定专用章”之前,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类技能人才;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获得劳动保障部批准的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类技能人才;其他类型技能人才(需另外标注)。
三、信息管理
入库的技能人才有关信息,将在湖北省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www.hb12333.com)和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工作网(htpp://hb.osta.org.cn)上公布。各类企事业单位、劳动者个人均可上网查询。对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信息,将单独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统一享受湖北省高技能人才应享有的福利待遇。
四、信息采集
1、实行专人负责季报制度,于每年的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的5日前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上报上季没有进入省中心职业资格证书数据库的其他技能人才相关信息。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从行业职业技能考务管理系统中导出电子表格进行报送(具体导出项目见附表)。
2、由劳动保障部批准的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2008年4月30日前须将2008年3月31日前本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信息,按规定的电子表格形式和时限要求上报省中心。
3、湖北省境内各类企业在2008年5月30日前,按照单位属性将本单位2008年3月31日前内部认定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信息和相关数据报送所在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各地汇总后于6月15日前报省中心。
4、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应以国家劳动保障部批复的行业特有工种目录为准,证书须经省劳动保障部门验印备案。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检查时,凡需查验《职业资格证书》的,应以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式样为准,并实行网上查询。 各市(州)、各有关单位应将建立和完善技能人才信息库当作加快技能人才培养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真实、准确、全面上报相关信息。
联系人:张庆庆
联系电话:027-87262377
E-mail:hbgjnrck@163.com
邮政邮编:430071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1818室
附件:1 湖北省技能人才信息采集表.doc 2 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的通知5.xls(一、二、三)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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