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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快专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通知(鄂劳社办[2002]2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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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央在鄂、省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鄂政发[2002)37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快专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培训力度,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能人才队伍 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实施科教兴鄂战略、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服务农村农业农民的迫切需要,是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为突破9,以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为重点,大力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企业职工在岗、转岗培训和农村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能人才队伍。要积极引导城乡新增劳动者树立市场就业观念,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在国家政策指导和帮助下,使90%以上的城乡新生劳动力接受就业前培训。要科学制定再就业培训计划,合理确定再就业培训基地,使下岗失业人员通过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技能素质和创业能力,力争每年培训下岗失业人员20万人次,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培训再就业率60%以上。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加快高级和复合型技能人才的培养,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十五”期间,全省中级技术工人比重要提高到60%以上,高级技术工人提高到20%,每年培训职工比例不少于职工人数的20%。要按照“面向市场,服务就业;调整布局,优化结构;资源共享,合资合作;突出特色,提高层次”的要求,加快技工学校调整改革步伐。各市、州要集中力量办好1—2所骨干技校,适当压缩技校数量,扩大教育规模,科学设置专业,提高办学层次,强化技能训练,合理安排学制,提高高级技工班在校生比重,积极开展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沟通试点,全省技校毕业生“双证”合格率达。 二、严格监督检查,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技能水平和上岗、任职的凭证,是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省政府规定,切实履行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能,加大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重要意义和作用的宣传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理顺关系, 明确职责,切实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权威,严厉打击非法鉴定和乱办证行为,防止“证”出多门,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帮助广大劳动者通过相关的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取得劳动保障部门统一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凡技术要求高、操作规程严格、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以及生产安全的职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凡属于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 (工种),应优先录用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为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时,对从事技术工种岗位的劳动者,应查验其职业资格证书;凡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予办理录用备案登记和就业登记。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在显著位置应公告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目录及相关要求;在开展职业介绍活动时,对招用技术工种的用人单位和应聘技术工种岗位的劳动者,要严格把关,审核其市场准入资格,不得介绍无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的技术工种岗位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行使应有权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紧密结合企业年检、社会保险费征缴、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鉴证等工作,督促企业强化职业培训和技术技能人才各项待遇的落实。在日常巡查中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技术工种持证上岗和待遇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定期对用人单位实施技术工种持证上岗和待遇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有违反持证上岗规定和待遇政策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群众举报的有关就业准入案件,认真查处。 三、规范工作程序,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生命,直接关系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推行,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评估。各地要严格按照统一规范、优质高效的原则,加强机构建设,规范鉴定程序,拓宽鉴定范围,提高鉴定水平。各鉴定机构要加大投入,改善鉴定条件,加强考评员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厅核定的鉴定范围、工种、等级开展工作,坚决杜绝乱收费的不正之风和非法鉴定行为。要按照分级负责和职责清晰、权责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规范与发展、局部与全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进一步理顺 省、市、县三级的关系,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关系、特有工种与通用工种的关系。省、市、县分别负责高、中、初级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的打印,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省厅直接负责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指导下分别开展本系统的特有工种和通用工种的鉴定组织申报工作。凡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必须加盖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方可有效,通用工种按照分级鉴定原则, 中级以下的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定并核证,高级以上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鉴定并核证。 四、健全激励机制,切实提高技能人才待遇 专业技能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宝贵财富。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关心、重视技能人才成长,切实提高技能人才待遇,积极营造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的激励机制。各用人单位要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技术工人及时参加技能晋级培训和鉴定,进一步完善技能晋级增资制度,工资福利待遇应向技术岗位(工种)和高级技能人才倾斜。根据工作岗位要求的技能水平高低、责任大小,严格实行按技能水平上岗,发挥高级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原则上,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享受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中级工(含经营管理员等,下同)、高级工(助理经营师)、技师(经营师)、高级技师(高级经营师)分别享受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并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及本人技术等级的提升相应调整工资福利待遇。各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专业技能岗位津贴制度,并根据所在单位效益和本人专业技能水平,科学调整专业技能岗位津贴标准。被聘任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岗位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100元、80元、60元。用人单位对获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办理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有条件的还应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切实保障高级技能人才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各地、各用人单位要不断完善奖励政策,健全评先表彰制度,大力开展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对获得国家、省级“技术能手”称号和勇于创新、为企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技能人才要给予重奖。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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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更新时间:2004-09-09 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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