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5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部属鉴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鄂政发[2002]37号)文件和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全社会劳动者素质,现就2005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与管理
    1、申报和受理
    凡各类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各用人单位职工、军人、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均可根据《关于加强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意见》(鄂劳社文[2004]120)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参加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须填写《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附件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鉴定对象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后,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单》(附件三),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理鉴定申请后,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
    2、命题和制卷
    职业技能鉴定试卷一律从国家题库和省题库中提取,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中心向全省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试卷清样,国家题库和省题库中尚未有的工种试题,由鉴定单位按命题要求提供A、B两套试卷并附相当内容的软盘,填写《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试卷送审表》(附件四),送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中心审定后,进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题库,供制卷使用。
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包括专业技术知识试卷和操作技能试卷。
    3、阅卷(检测)评分
专业技术知识试卷实行集中阅评。部、省属单位的试卷集中送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阅评,其他单位的试卷由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阅评。
    操作技能考核由各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检测评分,部、省属单位由各鉴定所(站)按要求组织检测评分。
    二、集中鉴定安排
    2005年度全省鉴定采取每月集中统考的方式组织,具体时间为每月的第二个星期日进行(个别月份除外,详见附件一)。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全省统考职业(工种)的鉴定应与省中心时间保持一致,做到全省统一时间集中鉴定。
    秘书、推销员、公关员、职业指导人员、电子商务师、心理咨询师、物业管理人员、项目管理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和企业信息管理等全国统考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由劳动保障部鉴定中心确定,2005年共举行两次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分别是2005年5月21日至22日、11月12日至13日。鉴定的职业、等级、考核方式和考试时间等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计算机高新技术智能化考试工作安排
    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智能化考试是国家劳动保障部组织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可获得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证书效用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全省定于每年6月和11月对全省各类技工学校在校生组织两次计算机统考,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开展全省技校计算机统考的通知》(鄂劳社[2004]号)文件执行。计算机统考以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智能化考试为平台。
    四、证书管理与核发
    1.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县、市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初级、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其中扩权县核发初、中级证书),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省部属单位初级工、中级工以及全省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鉴定考评和证书核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据集中阅卷后微机打印的《专业技术知识成绩单》和各鉴定所(站)填报的《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登分表》(附表五)在《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签字盖章,认定成绩,打印职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查验《学籍注册表》。
省部属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及省厅批准成立的社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2.全省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鉴定单位统一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必须按要求用软件进行报名录入、考场编排、准考证制作、成绩登分以及证书号生成以全过程管理。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可按月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购领初、中级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同时上报上月《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和证书数据软盘,以便证书信息及时通过省中心网站(hb.osta.org.cn)向社会发布。各市、州在购领空白职业资格证书时没有上报上月证书数据的,省鉴定中心将不予办理证书购领手续。各市、州高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须提供理论和操作成绩及以及个人申报表,经省中心审核认可后方可验印及盖章。
3    .根据《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鄂政发[2002]37号)和《关于加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劳社函[2003]113号)文件规定,全省所有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资格考核都必须纳入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并加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印章后才能在社会上流通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未加盖劳动保障部门印章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将无法在省职业技能鉴定网上进行证书查询,也不能享受省里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待遇。
    五、工作要求
    1、全省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省物价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02号)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关布2003年中央及省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4]25号)精神,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培训鉴定收费标准。
    2、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加大质量督导力度,实行质量督导制度,同时配合劳动监察部门一起对市、州和省部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进行全省范围的大检查,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开展针对职业技能鉴定的专项劳动监察,进一步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影响,扩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覆盖面。
    3、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省部属鉴定单位要尽快制定本地、本单位2005年职业技能鉴定方案,切实做好2005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工作中遇有问题,可及时与省鉴定(考试)中心联系。
行政财务部:027-87262381
全国统考部:027-87262382
考务管理部:027-87262378
技师考评部:027-87262379
综 合 部:027-87262380

附表一、2005年全省职业技能集中鉴定时间安排
二、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
三、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单
四、职业技能鉴定试卷送审表
五、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成绩登分表
六、职业技能鉴定资料征订单


二OO五年三月一日





附件一:
2005年全省集中鉴定时间安排

2005年4月集中鉴定时间为: 4月10日
2005年5月集中鉴定时间为: 5月15日
2005年6月集中鉴定时间为: 6月12日
2005年7月集中鉴定时间为: 7月10日
2005年8月集中鉴定时间为: 8月14日
2005年9月集中鉴定时间为: 9月11日
2005年10月集中鉴定时间为:10月16日
2005年11月集中鉴定时间为:11月20日
2004年12月集中鉴定时间为:12月11日
 来源:  更新时间:2005-04-05  阅读次数: